在城市更新与土地征收进程中,厂房承租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常被忽视,“只对产权人补偿、不对承租人负责”成为征收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合伙人兼首席督导律师杨念平及团队主办律师袁海超,代理A包装厂诉A区管委会不履行征收补偿及赔偿法定职责一案,历经行政复议失利、主体资格争议、起诉期限抗辩等多重阻碍,最终胜诉,为行业处理同类承租企业征收补偿案件积累了又一有效生动的实践样本。

(图左为杨念平律师,图右为袁海超律师)
这一典型案件的缘起,可追溯到十余年前的一纸租赁协议。2008年9月,后任A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唐女士与厂房所有权人陈先生签订了厂地租赁协议,约定承租厂房21间、办公用房12间及3间配套用房,租期至2023年9月,用于合法生产经营。2016年,案涉地块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获批征收,用于该市某房地产项目建设。同时,该项目明确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A区管委会实施落实。
征收启动后,A包装厂未经历任何补偿协商,亦未得到设备搬迁、原材料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合理补偿。2018年4月,相关被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及企业厂区内的机器设备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未对陈先生的房屋和A厂的财产作出明确区分,而是一并进行评估。产权人陈先生因对此评估结果不满,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补偿事宜陷入僵局。同年8月,案涉厂房被强制拆除,该厂设备、原材料、成品等巨额财产因此受损,生产经营彻底中断。此后数年,尽管企业多次尝试沟通,但征收各方始终未向该厂作出回应。
在多年沟通无果后,2024年9月,A包装厂依法向A区管委会邮寄《征收补偿(赔偿)申请书》,请求对设备、原材料、成品及经营性损失予以补偿或赔偿。但管委会签收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履行任何职责。A厂随即申请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理想[1]。
面对复议的失利,唐女士意识到必须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她经多方咨询,委托在明律所杨念平、袁海超律师维护权益。“厂房拆了,我们的设备、原材料全埋在里面,多年的心血一夜归零。”唐女士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依旧难掩无奈。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难点——“本案的挑战点在于,一是否认了承租人的独立补偿资格与利益;二是起诉期限,三是部分证据灭失,损失认定难度大。”袁海超律师介绍道,“但我们始终坚信,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尽最大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随后二位律师围绕争议焦点,以坚实的法律依据和翔实的事实证据,构建起严密的论证体系,层层突破挑战。
庭审中,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围绕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法定职责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有力论证。“该厂具有独立合法财产权益,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杨念平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并强调,征收补偿安置系行政机关依职权持续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案涉征收补偿义务主体,在知晓承租人存在独立利益的情况下,负有依法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杨念平、袁海超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A包装厂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A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征收补偿或赔偿法定职责。
该判决明确征收方知晓承租人存在独立利益时,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为同类承租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为实践中“只对产权人补偿、不对承租人负责”的常见争议提供了判例。
本案的成功代理,彰显了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在企业征收领域复杂案件处理的专业实力。两位律师深耕行政法与征收领域,精准把握征收程序合法性、承租人权益保护、行政履职边界等关键法律问题,以严谨的法律论证、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的庭审逻辑,逐一击破征收方抗辩理由,成功为企业打通权益捍卫之路,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图为杨念平律师)
长期以来,在明律所坚守“只为被征收人维权”的执业理念,汇聚专业征拆律师团队,聚焦征收补偿、强制拆除赔偿[2]、行政协议履行等疑难复杂案件,持续为被征收人、承租企业等弱势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杨念平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力量捍卫公平正义,助力征收行为规范化、法治化,切实保障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1]这儿内宣不用改,按照原文即可,下一段也是。
[2]此处内宣不用改
